注意!2024年1月1日起一大批环境标准新规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24-06-08 04:43:23 来源: 小9直播体育/最新资讯
2024年1月1日起,一大批全国以及地方相关的环境标准新规开始实施。多部新规为首次发布,涉及水、大气、土壤、海洋、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固态废料等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地方法规。
2024年1月1日起,一大批全国以及地方相关的环境标准新规开始实施。多部新规为首次发布,涉及水、大气、土壤、海洋、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固态废料等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地方法规。
本文梳理了以下相关法规标准(不完全统计,排序不分先后),如有遗漏敬请谅解(若有纰漏可联系:。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全面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域外适用,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范和指导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结合机场建设、运营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规定了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方面的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的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废止。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 349-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范和指导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T 349—2007)的第一次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T 349—2007)废止。
《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5-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河流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环境标准《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5-2023)。
《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6-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
《水中铅-210的分析方法 冠醚树脂分离-β计数器法》(HJ 1323-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水中铅-210的分析测量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和废水中铅-210的分析和测量。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生物中氚和碳-14 的分析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物中组织自由水氚、有机结合氚和碳-14 的分析和测量。
为进一步加强日用玻璃行业管理,规范日用玻璃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引导日用玻璃行业绿色转型,促进日用玻璃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铜、废铝加工配送和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精细化处理及直接利用水平,制定了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条件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投产的废铜加工配送、废铝加工配送和再生铜直接利用的独立法人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投产的,从事工程机械、机床工具、重型机械、石化通用机械、内燃机、电工电器、农业机械、机械基础件、文化办公设备等机电产品再制造的独立法人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依据《中关村中环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地下水标[2022]03号)要求,由中化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康恒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共同参与编写的团体标准《石化污染地块土壤-地下水原位协同修复技术指南》立项、起草编制、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委员会审查等工作现已完成,现批准发布。标准编号:T/GIA 022.3-2023,
本文件规定了实施石化污染地块土壤-地下水原位协同修复过程中协同调查与风险评估、协同修复方案制定、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运行与监测、修复效果评估、工程关闭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的生产和使用。
。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CJJ/T150-2023)为规范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运行可靠,满足污染防治、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 改建及扩建的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工程。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同时废止。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CJJ/T316-2023)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工艺、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行为,防止飞灰造成环境污染,实现飞灰安全处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标准编号为CJJ/T316-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工程的设计和运行维护。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以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程》
的通知》(建标协字〔2020〕14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程》,经协会建筑与市政工程产品应用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403-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素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生态环境教育责任主体,并细化了基层单位生态环境教育要求。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件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池塘海水养殖和工厂化海水养殖,及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海水养殖指利用海水(盐度≥3‰)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经济动植物生产的活动。海水养殖尾水海水养殖过程中或生产结束后,直接或经尾水处理设施向外环境排放的水。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永定河流域内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潮白河流域,以及北运河流域廊坊市部分、蓟运河流域廊坊市部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以及蓟运河流域唐山市和承德市部分、辽河流域承德市部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和针对性治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预报和应急响应机制,防范重污染天气产生。重点针对大气污染监测不实时、成因分析不经常、应急不响应等重点问题进行规范。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为提升预案实用性、可操作性,首次提出“一图两单两卡”编制要求,即环境应急预案“一张图”,环境风险辨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两个清单”,环境安全职责承诺、应急处置措施“两张卡”,推动企业精准识别环境风险,深入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形,有效构建环境安全责任链条。此外,还首次提出工业园区预案类别。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防治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黄河流域山东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首部着眼湖泊总磷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流域,是指鄱阳湖和汇入鄱阳湖的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本省县级行政区域。本条例所称总磷,是指水体中所有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用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以下简称用煤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指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地区)。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并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了划分。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乡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城乡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实现城乡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抚仙湖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抚仙湖流域,是指以抚仙湖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不含星云湖子流域),主要涉及澄江市、江川区、华宁县。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滇池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对杞麓湖湖长制的管理体制、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等方面作了修订和完善。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杞麓湖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进一步做好杞麓湖保护治理工作及流域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首部跨省设区市法规文本相同的地方性法规。赣湘两省两省首次实现协同立法,开启了跨省生态保护的新探索。主要涉及水质、水量、航道建设等方面,聚焦“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等关键问题,推动构建流域共抓大保护的新格局。《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重点对能源发展、产业结构、生活消费等领域的绿色转型作了规范,同时明确了基本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本文件规定了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要求,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验收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筑工地、交通建设工程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易扬尘场所开放源的扬尘在线日实施。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及资源,防治污染损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含弱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纳入禁止排放入海的范围。《条例》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海域水质进行监测,评价海域环境质量,并定期公告海域水质状况。
本导则规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及相关要求。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相关内容可参考本导则及相关技术规范。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另行规定。本导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疏干水、再生水、灌区排水、雨洪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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