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两个生态方面司法解释 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3-21 12:59:51   来源:  小9直播体育/最新资讯

  央广网北京8月15日消息(记者黄玉玲)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部司法解释,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审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今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

  记者了解到,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了《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并且开展了全国法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一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通过一系列“组合拳”,抓实抓好首个全国生态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本次发布的《解释》共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在发布会上介绍,主要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诉讼时效等内容。

  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仅指私益侵权,包括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和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解释》明确环境污染包括废水、废气等物质型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等能量型污染;生态破坏包括非法采矿、乱砍滥伐等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生态破坏,以及违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等造成的生态破坏。未经生态环境介质直接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封闭空间内发生损害、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损、日常生活中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等情形,不属于生态环境侵权的案件范围,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确定相关民事责任。

  针对数人侵权,《解释》明确,根据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侵权人排放无害物质相互作用产生污染物,或者两个以上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相互作用产生次生污染物,由于每个侵权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侵权人中每个侵权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和份额;部分侵权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由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对全部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被侵权人受偿应以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为限。

  关于第三方治理中的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排污单位将所属环保设施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运营,第三方治理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污染自然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污染治理设施由排污单位提供,第三方治理机构在排污单位管理下运营设施,故应当由排污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排污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方治理机构追偿。排污单位将污染物交由第三方治理机构集中处置,第三方治理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污染环境能够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治理机构建设运营并实际控制,故应当由第三方治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排污单位在选任、指示第三方治理机构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机构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介绍了《规定》的相关情况,《规定》共34条,除引言外,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提出命令、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

  《规定》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根据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自然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承担举证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及生态环境受损或者有遭受到了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否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还有是不是由原告举证证明,是生态环境私益侵权诉讼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区别。二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或者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的损失、费用,承担举证责任。三是为防止滥诉,提高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关于被告的举证责任,《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主张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是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是否成立的最关键要件,《规定》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旨在平衡原被告的举证能力,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司法救济。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已经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生态环境侵权纠纷制定专门证据规定的必要性和制定的基本思路,刘竹梅表示,《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合法原则、效果意识,有明确的目的性地设计了相关条文。比如,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规定》用第2条至第7条共6个条文,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针对事实认定的“专业壁垒”问题,《规定》通过第16条至第23条、以及第30条、第31条共10个条文,对专家证据制度、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针对证据偏在被告一方、原告举证困难的问题,《规定》通过第9条、第26条至第29条共5个条文,对免证事实、书证提出命令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作出规定。这些条文作为《规定》的主干内容,都广泛征求了意见,进行了反复论证,相信会对破解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难题起到积极作用。

  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部司法解释,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审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高水平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