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壤修复行业项目运作模式及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09-16 21:59:29 来源: 土壤环境
污染方为治理责任人为土壤修复付费为土壤修复的主要原则。对于搬迁企业造成土壤污染的,由企业承担治污责任。“土十条”出台后,更是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责任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部分具有商业用地价值的土地修复采取受益方付费模式,对修复后土地进行再利用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地方土地储备部门承担土壤修复费用。该模式对于无法落实污染责任人的一二线城市工厂搬迁地块修复项目中具有普适性。由于城市地价较高,修复后的土地作为商业用地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房地产开发商和地方土地储备部分可以直接从修复后的土地使用或流转中获得利润,可行性较高。
受益方付费模式分为两种:一是政府直接出让受污染土地给土地开发商,由土地开发商出资负责土壤修复,对修复后达标的土地进行再利用获得收益;二是由政府出资负责污染土地修复再将修复后达标的土地出让给土地开发商,有关部门从土地流转中获益。
出于我国土壤修复的真实的情况,大量受污染土壤已经没办法找到污染责任人而治理土壤污染又缺乏良好的收益机制。许多缺乏收益机制的受污染土地的治理只能依靠政府资金。
部分金额较大的土地修复采取BT(建设-转移)模式。该模式下,土壤修复公司通过投标方式获得项目,在建设期先行垫资对污染土地做修复,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段时间内政府向企业支付合同款回购修复场地。BT模式可缓解合同采购方资金压力。
中国土壤修复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据统计,我国约43.75%土壤修复项目规模较小,集中在5000万以下。2亿以上相对大规模项目比例仅占18.75%。与美国和欧洲分别已修复30283处和80700处污染场地项目相比,我国已修复的场地数不超过200个,土壤修复市场尚处萌芽阶段,但发展形态趋势良好。
全国土壤修复类项目主要分布在11个省直辖市地区,且大多分布在在江浙沪、鄂湘粤地区。两地区项目数量均占比31.6%,总计占比63.2%;投资金额分别占比37.4%和58.3%,总计占比达95.7%。能够正常的看到江浙沪、鄂湘粤仍旧是土壤修复的主力市场。
全国土壤修复项目仍以污染场地修复为主,其中场地修复占到总量的78.6%,耕地修复仅占7.1%。
投资主体为企业的超过半数,达到68.4%;政府开展的土壤修复项目则占31.6%。其中企业多以投资开发公司的形式,在地块开发前,组织并开展对退役场地的修复;而政府多以当地环境保护局、土地资源储备中心为主。
招投标模式一般将标的分为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以及工程修复这两个标的,大型复杂污染场地修复除此之外增加一个技术中试和方案编制阶段。接下来政府向土壤修复企业公开对外招标,中标企业得以负责标的部分的评估或施工。招投标模式的优点是整个土壤修复过程中,政府始终作为土地的实际控制人。在竣工验收时,可以对土壤修复效果进行严格把控,保证了土壤修复过程的质量和有效性。然而招投标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土地储备中心从搬迁企业收购土地,对污染场地做出详细的调查、修复治理,完成治理后再进入土地市场,这样一个周期通常会持续数年之久。在这过程中,土壤修复需要地方政府垫支大量资金,对于地方财政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尤其是当一次性出现大批量受污染土地等待治理时,对于地方财政的筹资能力将是巨大的考验。
“修复+开发”模式则是土壤修复企业与开发商联合,作为一个整体同时承包污染场地的修复和开发,修复后土地在市场交易中增值部分作为土壤修复企业的收入。与招投标模式相比,“修复+开发”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引入了市场的资本,土壤修复成本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减轻了污染土壤修复对政府财政的负担。然而,不足之处也正是由于埋单者是开发商,目前我国在土壤修复市场尚未形成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行业准则等硬性制度约束,这就使得开发商有动机将土地修复资金挪作他用,降低土壤修复质量。同时,土壤修复周期较长,对于开发商的风险管理提出较高要求,可能会发生开发商急于追求利润而降低土壤修复标准的时间。
EPC模式,即工程总承包模式。地方政府或者污染企业将整个项目承包给治理企业,由治理公司可以提供从前期调查评估到后期修复工程实施的整体服务。
BOT模式,即建设—运营—转让模式。政府将一个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分成几个标的,针对各个标的展开招标,中标企业成立项目公司,并以此公司为主体进行融资并实施项目。项目修复完成后,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经营管理项目,从而获得营业收入。待特许经营期结束,将项目转让给政府。
当前土壤修复项目的资金大多依赖政府财政,融资渠道单一,导致土壤修复产业的资金缺口非常大。采用PPP模式进行土壤修复,可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兴趣,降低融资难度。同时,社会资本的注入解决了政府资金困难、自有资本金不足等问题,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
土壤修复PPP创新模式:“岳塘模式”:集团与政府签订PPP或者土地开发协议,上市公司从集团公司手中获取工程项目。
“岳塘模式”:2014年1月,永清集团与湘潭市岳塘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出资1亿元组建湘潭竹埠港生态治理投资公司,计划在3至5年内投入95亿元,实现对竹埠港的重金属污染治理与生态开发。土壤修复完成后,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转为第三产业开发,参与各方将从治理土地增值收益中获得回报。合同环境服务模式下,由于前期垫资做工程加大了企业的资金需求量,永清环保通过定增融资16亿元,极大地支撑了公司土壤污染治理业务的开展。以“土壤修复+土地流转”为核心的“岳塘模式”,消除了因污染企业破产关停导致责任主体缺失、治理资金缺乏等难题,充分的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调动企业在资产金额的投入、研发技术等方面的积极性。
与三种不用的土壤修复项目分配的方法相比,分别对应着三种不同的盈利模式。BOT项目模式的优点是解决了资金的来源难题,便于项目融资,土壤修复成本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分摊;劣势在于项目运行经营时间比较久,对土壤修复企业的风险控制额融资能力提出高要求。EPC模式优点是项目运营周期较短,风险小,企业一次性获得收益;劣势在于项目外包后,修复成本由政府承担,同时资金数额受到限制。“岳塘模式”优点是充分的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调动了企业在资产金额的投入、研发技术等方面的积极性,解决了土壤污染治理投入大而少有产出的难题,但是对治理企业规模有一定要求。
国资背景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批出资9725.48万元对项目进行回购。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土壤修复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企业先行垫资完成清水塘大湖清淤,污水处理及含大量重金属的底泥处置回填等多项工作,项目完成后采购方分期支付回购款。
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和林业局出资7958.90万元对长沙市望城区指定区域进耕地修复。政府部门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企业按照政府所提要求负责受污染耕地的修复任务。由政府财政为土壤修复工程买单。
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出资2.590亿对污染土地做修复。修复场地位于原苏州市沧浪区(现苏州市姑苏区),按照苏州市在主城区对工业公司用地“退二进三”的政策要求,苏州溶剂厂于2007年整体搬迁,该地块由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接管。苏州溶剂厂建厂时间早,长期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活动且当时社会对环境保护要求不高,工厂对该地的土壤及地下水产生了一定的污染,需要对污染场地做修复。治理区域面积25950m2,治理污染土方量约282418m3,总工期为550天。修复费用由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该盈利模式较为成熟,负责土地修复的机构可以从修复后土地获益,因此能使用该模式修复的土地有望率先得到治理。但在真实的操作中,由土地开发商负责的土壤修复工程有极大几率会出现为了节约成本偷工减料致使修复不达标的情况,对监管提出较高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南宁化工集团在2013年收到南宁市政府关于停产搬迁的通知,要求其位于南宁市南建路26号的厂区实施政策性停产,并尽快开始搬迁工作。2016年公司对搬迁地块做修复,涉及修复的总土方量约663072.5立方米,其中股份公司地块约299857.5立方米,集团公司地块约363215立方米。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需要承担修复费用近2亿元。
贵溪是一座新兴工业城市,贵溪冶炼厂长期生产排放的“三废”对周边空气、水、土壤等环境造成了污染,严重影响到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2011年,贵溪市环境保护局、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开始实施九牛岗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项目,目标是轻度污染土壤经治理后,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其中小面积能够安全生产水稻等食用农产品,中度污染土壤修复治理后,能够生长能源植物或其他经济植物,重度污染土壤修复治理后,种植树木使土壤生态功能逐渐恢复。他们采用化学、生物、纳米防治等技术,对贵冶周边土壤采用播洒土壤改良剂,种植能源草、黑麦草等方法,降低土壤重金属含量和活性,改善土壤植物生长环境,恢复土壤生态功能。同时,结合万亩苗木花卉基地建设,采取招商引进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示范引导、农民土地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建成苗木基地5000多亩。目前,初步探索出一条能源草产业良性循环的土壤治理新模式,贵冶周边生态环境进入全面恢复阶段。
湖南省是我国的“有色金属之乡”,该省的有色品种数量多、储量大;其中梯储量世界第一;鹤、秘国内第一;铅、锋、莱储量也处于国内前列。湖南省内重金属采选、冶炼及化工产品制造等工业发达,这也导致了该省的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湘江流域的莱、镉、铅、砷的排放量均居全国首位。该流域的重金属污染已严重影响到4000万人的居住饮食,数千亩土地无法耕种。
2011年3月,国家正式批复了第一个区域性重金属污染治理试点方案《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在2012年6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工作方案(2012-2015年)》,明确在“十二五”期间将要投资595亿元、完成污染治理项目856个。根据《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送审稿)》所示:在2011-2020年期间历史固废、污染土壤和河道底泥项目的投资分别为154、84、44亿。其中,2011-2012主要为历史固废的治理期。2013-2015年除了历史固废的治理项目外,受污染的土壤和河道底泥的试点项目逐渐增加,到十三五期间受重金属污染土壤和河道底泥的治理项目将开始放量增长。
从资金来源来看,湘江流域治理的资金主要由四个部分所组成,国家支持、省级投入、各市和县投入、企业自筹。其中政府投资占比67%,企业自筹占比33%。2013年幵始,治理任务较重的衡阳、柳州和湘潭等市均已通过下属的平台公司发行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公司债券,总计金额67亿元。
长滩港“S”码头位于长滩港心脏地带,拥有一块175英亩的土地。这块土地是20世纪20年代创建的海土新生地,1930年-1994年该场地被用来生产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开采造成地表沉陷,使得现场的整治水位要低于外面水位。从1948年到1970年间部分土地被用做油污废弃物的掩埋场,总共埋了大概32个废土坑。1994年长滩港收购了该土地,并志愿进行油污废弃物的清理和土壤修复。
经过对污染场地进行了一系列的实地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环境工程师最终决定运用化学稳定方法处理污泥,并将处理过的固化物埋在现址。整治分为两期工程:一、挖掘/存放废土,填土;二、固化废土,铺盖新土和表层不透水路面。通过化学稳定方法整治污泥,并将处理过的固化物就地掩埋,历时4年的整治,使“S”码头成为了一个可用的海运码头,可以做海港开发。
2015年,全国环保服务类生产企业超过5000家左右,实现出售的收益5829.3亿元。我国环境保护产品以水污染治理产品和大气污染治理产品为主,两类产品的出售的收益之和占环境保护产品营销售卖收入总额的80%。我国环保服务业的经营主体服务类型单一、专业化层次较低,环保服务...
相比国内其他环保行业,土壤修复发展也远落后于大气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较早兴起、目前较为热门的行业。相对于工业废水、工业废气等污染治理投资,土壤修复投资力度远远落后,产值也远不及这些环保行业。同时,电力脱硫及除尘、污水处理行业已处于成熟期,工业废水净化处理...
PHY芯片具有较高的研发技术门槛,市场基本被外资巨头所主导,国产化刚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