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_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6-24 08:21:31 来源: 土壤环境
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国政府网在线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从今天起正式实施。这部事关公众健康、政府威望与国际形象的法律能否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环境带来较大改善?能否督促企业商家做良心食品?能否促使政府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能否重塑百姓对某些食品的消费信心?就大家关心的这些话题,今天,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与网友进行在线]
我来介绍一下到场的嘉宾。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程金根,质检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许新建,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司长白京华,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钟秀明。
《食品安全法》可以说是人们千呼万唤而且寄予厚望的一部法律。今天起开始实施,几位嘉宾谈一谈这部法律对于老百姓来说,有哪些利好的关键词,哪些将对老百姓的生活影响最大?
应该说《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两法并行的模式。从农产品生产源头到餐桌既是互相统一,又是互相衔接的一个体制。《农产品安全法》主要是强调源头,农田、养殖场的管理问题。《食品安全法》是源头之后,从加工、流通、餐饮这样一个过程。
两个法加起来就是从农产品到餐桌全程管理。因为《食品卫生法》最早是1982年试行,到1995年把试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以后变成正式《食品卫生法》,应该说这部法律对食品安全的改善功绩很大。跟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我们的祖国以前是在保温饱的情况下,首先是解决温饱问题,一般的卫生就可以了,改革开放以后,人民生活水平提升了,再加上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球化的要求,老百姓生活品质的改善,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提高了。全国人大把《食品卫生法》改成《食品安全法》,其实里面基本的对食品的要求,怎么让它达到卫生安全的要求绝大多数都是一致的,但是增加了很多手段,这些手段、这些法律制度侧重点是保证安全。卫生和安全两词之差体现在法律制度的改变上。
另外,人大直接参与立法工作的一些领导也谈到这样一个观点,他们都以为老百姓对卫生的传统概念,一般是外在的,干净不干净或卫生不卫生。为什么改成安全呢?人大的认为更强调食品的内在质量,它的内在安全性,特别是我们的祖国改革开放这些年,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快,市场经济很活跃,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一些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在转型时期也比较突出。比如说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这就是一个安全问题,所以改成食品安全法,从保障安全的角度介入食品的管理,更加有助于加大力度打击违法,打击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
我们看到媒体上一些提炼出来的大家关注点,比如说任何食品不能免检,问题食品召回制,消费者受损能要求十倍赔偿等等这些消息,它会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关于食品免检问题,去年质检总局已经废除了关于免检的管理办法,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不开展免检。这个法对老百姓利好的消息,就是在违法本法规定的时候,必须要进行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时,民事赔偿优先。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们政府部门是要发挥分段监管的作用。《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作为消费者来说,也要学习《食品安全法》,了解《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才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为经营者和消费的人来说,都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政府部门给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大家齐心努力,才可能把我们的食品市场秩序维护好。
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我们主要是从事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餐饮服务环节是食品安全的末节,应该说上游每一个环节风险的积累都有可能表现在餐饮服务环节上。所以这个《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形成了一种无缝衔接,意味着各个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在食品安全上能做到有效防范。这样我们在餐饮服务环节,无论是在原料控制,还是加工制作规范,还是销售型的服务等,对消费的人来讲有一些有利的因素,大家在餐桌上的食品安全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食品安全法》的监督管理体制是依照国家的真实的情况,同时又按照法制管理的一些规律确定下来的。分段关系其实就是有分有合,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有些重点品种是不分段的,这是一个意思。另外,分段管理的基础上还有综合协调。法律规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很清楚,从农田到餐桌,覆盖整个链条。各有关部门各自有一段监管的职责。当然监管部门之间有一个无缝衔接的问题,同时有几项内容是不能分的,就是在监管上是可以分,但是对于整个食品安全的管理是不能分的。哪几个方面不能分呢?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整合食品安全标准,把农产品品质衡量准则、食品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等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要进行整合,形成一套权威性的食品安全标准,而且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
比如说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开展的乳制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和完善工作。起始阶段就涉及到生鲜乳,生鲜乳与安全有关的标准要理出来,这是由农业部门负责。到了生产环节,这个标准就包括整个生产工艺过程的要求,对产品安全指标的一些要求,也可以把它叫做安全质量或者质量安全,这是乳制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这里涉及到一些比如污染物、重金属、微生物等,特别是致病微生物等等,这些就属于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影响的。除此以外,在标准里面还应该要考虑各种添加剂安全的问题。这些食品安全要求整合以后,形成一套和监管工作密切相联系的文件,这一个文件是监管的依据,也是生产、经营一直到消费的所有的环节,生产经营者所必须要遵循的技术法规。
另外食品安全管理是个整体,法律规定了在风险评估方面,应该形成一个整体,要求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有关部门发现食品有安全风险隐患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部门监测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及有关部门通报。风险监测中间有安全风险隐患的,还要向社会发布预警,这些都是这个法很突出的亮点和特点。这样一些方面的工作是不能分的。
对于整个监管工作也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在这方面大多数表现在事故处理方面,卫生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来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包括了事故的调查、报告以及对相关责任的追究、责任的认定,最后人民政府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事故的结论。还有一点不能分割,信息发布必须统一发布,所以《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对于有些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比如说全国的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的情况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以及国务院规定的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虽然是分段结果,但是对社会食品安全质量状况是一个声音。这就是有分有合。
我简单介绍一下。《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两法并行的,两法是统一和相互衔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里的规定,比如标准的制定、信息的发布,这个是适合《食品安全法》,也就是说建立统一的模式。比如食品安全标准,以前是多部门制定,卫生部门也制定,农业部门也制定,应该说很多标准是多部门制定,不太统一,标准有些互相矛盾的地方。这次《食品安全法》统一起来,由卫生部牵头,统一规划制定,应该说这是有利于标准的发布和执行。
同时,食品安全法也明确,乳品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优先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明确了品种管理和分段管理的关系,目前还是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体制。但有些是以品种管理为主,比如乳品和转基因食品是以品种为主的,所以它突破了分段的模式。比如转基因食品从实验、研究到市场标识都是一家管的。
另外,这两个法应该做到无缝衔接,从源头到餐桌是连接的。具体来说农业部的职能有几项:一是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和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药物和化学物质的行为。二是切实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督促建立生产记录,严肃处理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三是加强食用农产品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对危害较大的隐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评估、早预防。
四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清理、农兽药残留限量规定及检测验证的方法与规程的制定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操作规程。五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六是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通报和处置,做好监督抽查等日常监管信息的发布。有些工作与卫生部做了多次协调,虽然是分段监管,但是我们仍旧是要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做到无缝衔接,让我们消费者放心的、安心的消费。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质检总局主要是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工作。同时《食品安全法》也规定,地方政府来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以各级质检部门将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同其他监管部门的配合,加强沟通协作,特别是要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与别的环节的无缝衔接,共同落实好《食品安全法》赋予质检部门的职责。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即工商部门承担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主要有:一是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包括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流通许可的审核发放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监管,包括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市场清查等。三是食品经营行为监管,包括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依规定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贮存和检查、管理,及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等。四是依法查处流通环节各类食品经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五是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工作,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环节的职责也给予了明确规定。在总则里面讲到,餐饮服务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负责。《食品安全法》对各环节食品安全做了明确要求,其中也包括餐饮服务环节。主要体现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和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其中第四章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从原料、场所、用具、人员、许可等各要素进行了原则规定。第七章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过程进行了原则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对餐饮服务环节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应该说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里规定的更加明确,对原料的控制、生产加工、定期对食品生产加工的设施、消毒用具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从新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来看,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都规定的比较明确。
[2008]100号规定了质监、工商、食药部门的职责分工,并明确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这是否意味着今后将是分段监管、分段发证的工作格局?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的卫生许可证不再发放,分为生产许可、流通许可和餐饮许可。从质检总局来说,虽然说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再发放了,但是食品卫生许可证对生产企业卫生的一些要求和规范将纳入到生产许可的条件里面来。
网友“民声”问: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何时能出台?2、6月1日后,卫生监督所无执法依据,质监、工商、药监无证执法怎么办?3、《食品安全法》怎么样才可以落实到实处,有和监督机制保证?网友“俨然”问:《食品安全法》6月1日实施,可我们县级卫生监督局未接到任何通知,明天该怎么去办?网友“过路人”问:食品法与食品条例和部门规章的时间差,如何弥补?法律层面如何明确规定?网友“食安客”问:食品安全法出台了,但是细则和办法到现在都出台不了。让基层单位怎么样处理?网友“大漠夕阳”问:到现在为止《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还有相关配套的规章都没出台,那么对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来说怎么监管?对老百姓来说怎么执行《食品安全法》?怎么办理相关事宜?是不是还需要等一段时间?
今天是6月1号,《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了,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还在制定过程中间,有的还没有出来。在座的各个部门都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立法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已经向社会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我们了解到,消费者提出来的方方面面意见、建议非常多,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进行分类处理,能够吸收的意见尽量吸收,要考虑的比较细一些。有时候立法的时间不一定能够掌控到正好在最近一段时间,有些需要协调的问题还要进一步听取意见,这需要一些时间。但是不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应该说在国务院的条例出台之前,我们各个部门都在做准备,前一段时间我们和有关部门沟通了情况,了解各个部门《食品安全法》的准备情况,各个部门都有制度和管理办法,但是有些管理办法的出台还要等条例公布后再发布,和条例做好衔接。
地方政府也做了大量工作,很多地方政府最近一段时间在调整体制,因为中央各个部门分段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地方政府也要做相应的调整。所以地方政府在做部门职能调整方案,有些文件正在报批。在实施这样一部影响国计民生的法律中,肯定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未解决《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更好地把各项工作规范到《食品安全法》上去,国务院要求开展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按照国务院的整顿工作统一部署,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利用这两年时间,逐渐使各项工作规范到法律的要求上来。要真正的完成《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话,我个人感觉,还要靠这两年的整顿时间。我们说两年以后我们回过头来看成效,看《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是不是都做到了,按照国务院要求,就是有力、有序、有效地利用两年时间解决中国食品安全的明显问题。当然,这项工作不仅仅要有力,作为每个消费者,作为社会每个公民来说都有责任携起手来,所以这部法律对公民也赋予了很多权利,包括投诉举报、依、十倍赔偿等,我觉得要充分的利用好这些权利。
不管是生产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首先要具备食品安全意识,不能说别人吃,我不吃,我就不管。另外我给消费者一个建议,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要靠我们大家。所以我们减少情绪性的抱怨,而多提建设性的意见,落实好自己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我觉得我们的问题是能自己解决好的。30年的改革开放成果,证明了中国人的能力。所以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我们是有信心的,当然不光是我们几个部门有信心,而是在全国的老百姓、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起努力下,改变中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我们有信心。
从今天开始《食品流通许可证》将由工商部门发放,请问白京华副司长,由工商内部的哪个机构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工商部门对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作了哪些准备工作?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各个监管部门分段依法发放许可证。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既要申请食品流通的许可,又要申领营业执照。我们的祖国工商总局也即将颁布《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以及许可证的管理等等,做全面的规定。工商机关将依法履行食品流通主体准入管理职责,为食品经营管理者注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我们近期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的文件,对过渡期的工作作出了安排,主要是给地方各有关部门提出指导要求,这一个文件正在会签中。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不适用,要各省自定办法。但在中国小作坊要占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主体数量的90%强,一部食品安全法仅仅是调节不到10%的大企业,有意义吗?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关于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管理授权地方人大来立法解决这一个问题。《食品安全法》本身对小作坊、小摊贩也有一些要求,授权地方人大来制定相关法规。
《食品安全法》里专门有一条,就是具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有关的办法规定。
目前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没有到位,市、县两级职能没有划转,申请开办餐饮企业应当在哪个部门办理?由谁发证?
这样的一个问题刚才苏局长已经谈到,实际上在卫生部牵头的一个文件里头,对过渡期如何办有一个规定,就是按照目前各个部门承担的职责,因为地方机构改革进展不一样。目前哪个部门承担餐饮服务监管职责,哪个部门就来发这个证。今天第一张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开始,我们国家局在上海发放了第一张餐饮服务许可证。在过渡期,职责移交到食品药监管理局的,就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发放,职责还没有移交的,由原来的监管部门来发放。
从餐饮企业来讲,应该说涉及到分段监管,政府部门发的许可证都应该是值得信任的。在餐馆里面首先要有几个证件,一个是经营许可证,这是工商部门发放的。再有就是餐饮服务许可证,过去叫餐饮卫生许可证,这个一般都要求餐馆在比较醒目的地方挂出来。过去还有量化分级标准,看你是属于哪一级,这个也应该放在餐厅、食堂的显著位置上。另外,我们还要求饭店、餐馆提供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如果消费者对此有异议,也应该提出来。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们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一套管理制度。今后地方人大立法对小作坊怎么管理,那要看地方人大。但是我们要求地方质检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对小作坊进行立法,同时总局也会密切关注地方人大关于小作坊立法的进展情况。
听说患有病毒性肝炎就再也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是这样的吗?具体有哪些情况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食品是特殊的产品,如果从业人员带有传染性疾病,特别是由于他的疾病会污染到直接入口食品,这样的工作岗位,患有法律规定的疾病的病人是不能从事的。说到病毒性肝炎,还要看具体情况。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我们的祖国是乙型肝炎比较多,但是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于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大家都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其实乙肝在中国携带者很多,十分之一,你说把十分之一的人都排除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之外不恰当,涉及到他们就业的权利和作为公民的权利。所以从卫生部角度来说,我们不主张这样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健康体检方面,我们还需要和有关部门一块作出具体的规定。
法律规定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主要是针对直接入口的食品这块。
《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你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果你不做这个岗位,还有很多岗位,只要你的工作不直接接触食品就不会造成食品的污染,就不可能通过食用造成疾病传播。
有的老百姓由于缺乏卫生知识,带有一些传统上的偏见,对这部分群体另眼看待,我们觉得应该尊重科学,正确认识乙肝。第二,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如就业权益、工作权益,希望中国的广大老百姓要改变观念。当然乙肝病毒携带者自己也应该有这个意识,要注意避开会造成传播,影响其他人的健康,比如说就不适合做献血者。像这样的情况,作为来说应该注意。
《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这对今后农产品生产环节有何影响?
《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一致的,都对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一是有利于提高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科学生产意识;二是有利于统一生产技术,促进科学施肥和安全用药,推动农业标准化发展;三是有利于质量安全追溯。当然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会增加农业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在目前的国情下,全面建立该制度也有一定的难度,有一个过程,目前主要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推行,我部将加大实施力度,不断健全生产记录制度,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目前市场上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屡禁不止,农产品生产环节也存在个别非法添加和使用禁用药物及化学物质行为。请问:各位领导怎么样看待这样的一个问题?质检部门如何加大打击力度?农业部门又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目前客观来讲,禁限用农兽药的现象任旧存在,农业部已经打击了很多年,而且我们已发布了41种禁限用农药,发布了47种禁限用兽药的禁令,应该说近年来实施的力度还是很大的,成效还是显著的。但是在少数地区还有使用的现象。从农业部监测情况来看,目前违禁药物还有检出的情况,根本原因:一是我国农业生产方式落后,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服务不到位,替代药物又跟不上,生产者不得不使用一些效果好的禁用药物;二是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小散乱,自律性差,难于监管;三是一些禁限用农兽药有其它用途,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生产者非常容易获得,例如:动物禁用人能用的药物在基层药店就很容易买到。
四,有一些现实的困难,目前有些农兽药是禁用的,但是在别的地方又是允许使用的。举个例子,比如瘦肉精,农业部打了这么多年,在动物身上不让用,但是作为治疗哮喘的药物在人身上是允许使用的,所以在基层很多地方都可以买的到,所以给管理增加了难度。禁限农兽药是我们农业部这几年的工作重点,主要是打击生产、使用和销售禁限用农兽药的行为,应该说效果还是很好的。今年第一季度,已经缴获了一千多公斤高度的农药。从我们监测结果来看,禁限用农兽药是慢慢地减少的,这是很多老百姓关心的问题,我个人作为消费者也很关心这样的一个问题,所以我们正在慢慢地根治。
针对明显问题,农业部将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加大整治力度。一是深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着力解决明显问题。以蔬菜上使用禁用高毒农药问题、生猪“瘦肉精”问题、水产养殖使用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问题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二是快速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进一步提升基地标准化示范效果,以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要实施载体,有效促进农业标准化发展,全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从而带动标准化发展。
三是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着力推进监管队伍建设,加快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步伐,积极探索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模式;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来抓。四是加快长效机制建设。修改完善有关法规,建立更加科学的监督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加大司法打击力度。
打击违法食品添加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我们刚刚结束了一个集中阶段的整治工作,9个部门联合行动,用了差不多5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了。另外,我们在整治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务院两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要求,继续把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排在首位。我们大家都希望网友持续关注这项工作,假如发现有违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的行为,有权向政府举报,我们将坚决予以打击,同时我们将继续发布黑名单。对于属于合法的添加剂,我们将加快审批步伐,对它的安全来进行慎重的、严谨的审查,该审批的审批,该打击的打击。
我公司生产的复配添加剂不在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内,那是不是能够继续凭卫生许可证生产呢?如果不可以,企业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如果是没有列入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不可以申请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一定要经过卫生部门安全评估许可后方可申请生产许可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按照工业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申请。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如何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
我认为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用感官初步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二是挑选食品时看包装。观察包装物有没有破损,印刷是否正规,避免买到受到污染或者假冒的食品。三是注意看说明和标签。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质量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另外的事项。特别是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四是注意收集政府部门在媒体上发布的食品安全质量信息,留意工商部门及市场内设立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的内容。目前,工商部门在大型食品经营场所以及各工商所大都设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定期公示相关的不安全食品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同时,注意其它监管部门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消费者应注意关注和收集相关的信息,避免购买和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五是消费的人尽量到证照齐全、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场所选购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食品。
消费者如果在流通环节遇到了食品消费方面的问题,可以到工商部门反映。全国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是工商机关保护众多购买的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执法平台。众多购买的人可以充分的利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进行消费维权。有关食品安全的消费咨询、申(投)诉,以及在商场、超市、批发商业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经营企业等经营场所发现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消费者既可以就地直接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或者以互联网、信函等方式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也可以就近直接到社区、村镇、市场、商场等12315联络站(申诉举报站),申请调解或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工商部门将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及时解答消费者的咨询,依法调解消费者的申(投)诉,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有网民问: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还没有制定出来,6月1日以后进口的食品按照什么标准检验?进口食品的进口商要不要备案?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可以进口。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之前进口的,可以依据现行的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做检验。按照前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口商也必须备案。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对出口食品的管理与以前有什么不同?是否所有食品生产公司制作的食品都可以出口?
对出口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食品做监督、抽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必须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特别规定》,出口的食品还一定要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关于食品安全的要求。如果是国外政府对进口食品有注册要求的,还要进行一定的注册,并不是所有公司制作的食品都可以出口。
我准备开一个食品店。我想了解一些有关食品流通许可方面的问题?另外,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要具备哪一些条件?如何申请?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具有与食品流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最重要的包含四个方面:
一是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有食品安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现在城市的食品安全质量比较好,但农村市场上销售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仍然比较多,请问,工商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农村市场的食品消费安全?
今年,工商系统将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顿力度,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和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经营食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二是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乡镇各类食品批发商业市场、集贸市场,特别是食杂店的监督管理力度,狠抓重点场所和经营者的整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三是加大对消费的人反映强烈和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紧密的食品品种的监管,狠抓重点品种的整治,强化对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的监管,严格规范食品市场准入行为;四是加大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力度,快速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逐步扩大覆盖面,努力提高规范化水平。
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利,饭店食堂等应主动提供哪些证明(或资格证书)供消费者参考?
作为餐饮服务企业,首先应该在大堂比较显著的位置悬挂餐饮服务许可证,过去是食品卫生许可证,这是我们要求必须做到的。其次,对饭店食堂的量化分级管理标识也应该放置在醒目的位置上。第三,根据相关要求,从业人员都应该有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的形式各地不一样,但是从业人员都要有健康证,按要求是每年都要进行体检。
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已被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但据说,目前一些地方仍在销售和使用这一些高毒农药。这是怎么回事?农业部对此将采取什么措施?
从2007年1月1日起,我们的祖国全面停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去年底,在停止销售和使用的基础上,又全面禁止生产,核心目的是要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因为这些农药以前是使用的,不但是我们的祖国使用,西方国家也使用,全球都使用,而且使用的不是一年两年,而是十年二十年。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大家认为是有毒的,对人的身体是有影响的,所以中国从去年开始全面禁止生产这5种农药,现在已基本上杜绝了5种农药的生产,但是还有一些小的黑窝点在生产,但这个比例是非常少的。
从农业部监测来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数据分析来看,应该说农药残留合格率依旧很高的,比如去年农产品合格率达到95%以上。但同时也毋庸置疑,这样一些问题没有正真获得根治,尽管难度很大,我们将继续努力。今年农业部专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农药的整治是重点,同时我们也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首要目标就是打击使用生产销售五种高毒农药行为的,应该说效果会逐步显现。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是紧密联系的,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其实是要保证合格率的提高,保证农产品放心消费。
现在市场变化是非常快的,具体到食品上,食品科技快速的提升,新产品出来非常快,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怎么样应对这样变化的市场环境?有没有比较灵活的空间?
科技在进步,我们的认识认知也在进步。我们的祖国在多少年之前,考虑数量安全,我们应用了一些新技术,这些新技术不是中国独家用,国外也用,但是有一个认识过程。现在技术的认识也是这样,比如瘦肉精的替代品莱克多巴胺,中国不能用,现在美国还能用,但是人家有一套办法能做到猪肉残留量非常小,但是我们目前的生产水平、农户素质做不到,所以在中国不让用。对这样一些问题的认识,一个是正面科学的进步,另外一面,造假的手段也在变着手法,也在翻新。
应该说这些年来,我们暴露很多农产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件以后,应该说对负面科学的东西有相当大的遏制作用,这种势头我认为遏制下去了。比如瘦肉精也好,三聚氰胺也好,这么多东西在某一些程度上来说也都是科研成果。应该说三聚氰胺事件以后,也敲了一些警钟,大家都知道这是犯罪的,随着我们的祖国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花了钱的人生活品质和健康的关注,大家会慢慢的提高认识。比如高度农药问题,之前是让用的,不仅是中国让用,国际上都让用。现在是认识的提高,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大家的要求更高了,所以一些非科学、伪科学的东西当然有个过程,当然有些问题也需要一些时间进行曝露。
科学技术要发展,需要保证食物的供给,所以农业部多年来一直关注数量安全的问题,中国有13亿人,要首先解决吃饭的问题。
这些年,正是我们的祖国食品科技、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解决了中国十几亿人的吃饭问题,而且质量慢慢的升高,吃的产品品种越来越丰富,这是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所以这些要肯定。但是的的确确有一个问题,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现在制定的制度、法律对它有没有阻碍作用。《食品安全法》其实就是留出空间的,这个空间在哪里呢?你可以有新品种,新的食品品种叫做食品的新资源,随着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还会有更多的新的食品出来。
《食品安全法》并不阻碍食品科技的发展,但是有一条原则,安全性是前提。就是说任何新的东西、新的科学技术出来以后,在投入生产和市场之前一定要进行安全性的评估,要通过安全性评估,确保食品安全。这是《食品安全法》高度强调这样的一个问题,是所谓的风险评估。一个新的技术出来以后,它的风险有多大,如果你的评估过渡,可能过于保守,可能阻碍技术的发展,但是评估不到位,可能会给将来带来安全风险隐患、健康隐患。用这个制度促进食品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又把住食品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安全关。
说到底,食品科学技术发展以后,新的技术多了以后,也可能被滥用。对于滥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作为政府监管部门,我们大家都认为科学家要负起责任来。同时这个法律是鼓励老百姓举报在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不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你要举报,也要知道科学知识。所以科学家要负起责任来,行业的组织要负起责任来,行业内的人知道哪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哪些是可能带来健康危害的。我认为《食品安全法》是有前瞻性的,不会阻碍食品科学技术发展的,同时又起到一个很重要的作用,要把住安全关。
我补充两句。第一,怎么认识科技双刃剑的问题,科技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那我们怎么来看这样的一个问题?双刃剑一定要看科技的主流,没有食品科技,没有现代农业科学技术,也没有现在食品制造业,也没有现代农业。应该说科技的主流是好的,我们也有智慧和能力治理不科学、滥用的东西。
第二,从灵活性上讲,三聚氰胺也好,其他食品添加剂也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就是针对这样一些问题出台的,也是针对网友们关系的问题出台的,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上都考虑了这一些因素。我们做了很多规定,很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该说是来堵这些漏洞的。根据多个部门的努力,这个工作肯定是越做越好,食品安全肯定是越来越安全。但是从科学上讲,谁也不敢说百分之百的安全。但是我们也可以保证这一条,食品越来越安全,大家越来越放心,这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这次《食品安全法》还加大了处罚力度。现在有这样一种声音,而且是一些律师的观点,他们都以为《食品安全法》还是走的行政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处罚为主要是根据的传统老路,他们都以为更有效的让食品安全起来的办法是鼓励诉讼,通过诉讼来遏制违法的冲动。
这个问题带有一些理论性,首先是跟我们的祖国的法制化进程有关系。在我们的祖国发展的此阶段,行政执法的作用很重要。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社会,西方国家有长期的法治和诉讼的传统。老百姓长期在法制的氛围中间熏陶,所以他很懂法,知道如何用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而且国外的律师制度很发达,律师很专业,各种各样的专业化律师。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法制化加快了速度,但是客观来讲,从整个社会和全体消费者、公民的情况去看,如何用好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学会诉讼,这既需要一个过程,也是政府一直在鼓励的方向。但是不是现在就能马上达得到的。鼓励诉讼是对的,法院的门也是打开的,但是很多人不会主动提出诉讼,其中一个原因也因为诉讼成本比较高。
另外诉讼有一个特点,叫做民不告、官不究,这恰恰是行政执法的优势,行政执法是一种主动行为。特别是现在实行的问责制、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政府有关部门如果不主动去执法、去依法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那你是要受到追究的,通过这一种主动的执法,跟市场转型时期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依法规范社会和市场经济,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逐渐使我们老百姓、全体公民提高法律意识、依意识逐渐提高。若干年以后,老百姓的法律意识逐步的提升,维权意识增强并学会维权的技巧,主动诉讼机会增多,政府就可以慢慢往后退了,变成真正的服务型政府,但是在目前阶段,哪个政府管理力度稍微要松一点,哪个地方的乱七八糟、违法的事情就出来了。
律师有这样的愿望是很好的,这说明中国法制的进步。比如《食品安全法》里规定,第三条是企业的责任,第四条才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责任。第五就是社会,社会的团体、组织,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在具体责任中间,首先讲的是企业责任,然后是社会,政府是监管,政府也不可能越俎代庖。但是在此阶段,转型时期,是实在,政府是很辛苦的,承担着无限的责任,我们大家都希望社会尽快成熟起来。
这个话题也提醒我们,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消费者树立一种健康消费理念,增强自我维护权益的意识。这对我们搞好食品安全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氛围。
我们要积极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努力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完善配套相关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监督;提升食品生产环节和进出口环节的安全水平。
看到网友这么关心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么关注我们政府部门采取的各项举措,感到很欣慰。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会得到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感将会促进增强。感谢大家的参与!
对餐饮服务环节来讲,“小餐桌、大责任”,作为监管部门,积极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增强老百姓在餐桌上的消费信心。
正像嘉宾所说的,从企业到政府部门,到每一个公民,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从农田到餐桌都能安全起来,安全饮食、放心饮食这个人们共同追求的目标一定会来到我们身边,感谢几位嘉宾,也感谢网友的积极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