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土壤环境烟台出硬招了!

发布时间:2024-01-04 03:22:50   来源:  土壤环境

  土地使用权拟收回、已收回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态废料填埋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用地;

  用途拟变更的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有必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书面通知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为其分配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账号。

  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负责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报告,报告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及时将报告上传信息系统,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报告评审申请。

  报告评审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并且开展,具体流程详见评审程序(附件)。通过评审后,出具评审意见并上传信息系统,作为下一步工作重要依据。

  调查报告编制单位需对报告质量负责,因质量上的问题评审未通过的,需对报告做修改完善并重新评审。

  ①对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可按流程进入用地程序。

  ②对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暂不得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需进行后续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及时查询信息系统,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

  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对系统中未查询到的地块,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块名单,由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调查等工作;对查询到的地块,符合规定标准的和存在污染已修复达标的地块及时出具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标准且尚未修复达标和不能够实现修复后达标利用的地块,不得出具规划条件。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开展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工作时,要逐步确认是否污染;对未上报信息系统、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地块,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进行有关地块的收回、收购或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