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

发布时间:2023-11-29 03:14:31   来源:  市政环境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信访、综治、绩效考核、建议提案、机关后勤等工作。

  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督察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指导、调度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和跨区域性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及市政府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生态环境标准,承担生态环境区域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以及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全市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绩效管理意见,并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组织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并且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全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固态废料、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固态废料与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规划,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负责固态废料(含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工作。负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并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监督实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参与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并且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流域内联合执法。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措施、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措施、规划,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并且开展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

  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和验收;负责辖区环境总量控制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环境监管、执法检查、纠纷调处、排污费征收工作等。

  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等管理工作;受理开发区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工作;依法征收开发区内企业、三产的排污费;承办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蓉江新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定;受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并监督实施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审批权限内蓉江新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等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等环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察和依法征收排污费;组织并且开展辖区内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办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和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排污申报和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负责对各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现场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及日常工作,参与重大的、跨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现场调查;对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排污收费征收进行稽查和业务指导。

  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定全市的环境监视测定规划、计划并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负责全市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并参与事故的分析调查,开展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开展全市的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协助开展全市的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通过市环保局每天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报告;协助全市监测网络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全市的环境监视测定数据资料,在有条件的时候建立环境监视测定和污染源动态数据库;编制各类环境监视测定报告、年鉴、环境质量报告书等;负责全市环境监视测定系统的技术指导、质量保证、人员培训和考核。

  负责全市区域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和业主单位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承担环境科学研究、环境规划、生态研究及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综合整治及污染治理项目设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仲裁工作等。

  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加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对电磁辐射、放射性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等。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估意见报送局监督管理科;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技术评估工作,组织召开“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评审会,提出评估意见报送局监督管理科;负责对新、扩、改建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污染源限期治理工程设计文字及施工图的技术评估,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评估论证;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治理工程招投标工作;参与 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限期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有关环保咨询服务;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核发;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组织并且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固态废料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对全市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全市固态废料的收集、贮存、转移、交换、运输、利用、处置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市固态废料环境管理网络;负责全市工业固态废料申报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全市固态废料污染防治专项调查工作,建立固态废料管理数据库;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固态废料进口审批工作中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实施全市范围内危险废物转环境监管工作。

  受市环保局委托,负责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负责对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测试的机构运行做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污染实施抽检;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建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并且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恶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制度和控制大气污染阶段性目标和防治措施,建立并组织实施空气质量保障机制;组织并且开展全市大气联防联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和跨区域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承担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全市重点污染企业、主要河流过境断面水质、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实时在线”环境信访投诉;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网络及应用系统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环境信息的收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应用,指挥应对和调度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全市的环境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培训,保障市环保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与省环境信息网络、市政务信息网络正常连通和信息安全传输;承担市环保局互联网政府网络的建设、维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