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细化举措“破题”环资类刑事案件生态环境修复
发布时间:2024-06-23 07:05:10 来源: 市政环境
“环境资源类案件应采用清除污染物、消除危害、净化水质、改良土壤、恢复原状等方式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原有状态……” 为改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重惩罚而轻修复”,存在“一判了之”现象,日前,我市法院下发《关于在全市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全方面实行生态环境修复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共18条,着重从宗旨理念、修复方式、修复方案、修复验收、监督回访等方面明确了贯彻恢复性生态司法理念的具体意见,让环境资源类刑事审判兼顾法律上的约束力、社会效力,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6月7日,大境门清水河畔一场增殖放流活动吸引了很多群众驻足观看,此次活动由市农业农村局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旨在通过人工投放鱼苗,及时修复因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活动现场,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现场释法,还向现场群众讲解了破坏生态环境带来的后果,呼吁公众做保护自然环境的践行者、推动者。该起案例也是我市法院贯彻恢复性生态司法理念,坚持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重的写照。
多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判项中缺乏对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加之部分受损环境或生物资源的修复技术方面的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导致修复效果不佳。为杜绝案件结了,生态毁了这一问题,我市两级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积极推动建立市域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引导被告人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并将生态环境是否修复等作为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能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日前推出的《关于在全市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全方面实行生态环境修复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明白准确地提出环境资源类案件应采用清除污染物、消除危害、净化水质、改良土壤、恢复原状等方式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原有状态,也能够使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来进行生态环境弥补,最大限度实现生态环境恢复。对于被告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恢复生态功能的,修复情况应由相关行政机关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人民法院会对验收报告予以核实,在量刑中予以考虑。同时《通知》还对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修复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市中院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既要“防未病”,又要“治已病”,我市两级法院将通过开展一系列工作,确保生态修复落到实处。全市法院还将进一步提升对环境资源犯罪相关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准确查明因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等经济损失状况,通过责令被告人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充分保障生态环境的修复费用得到兑现。(记者李颖通讯员李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