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谁
发布时间:2024-03-12 16:36:38 来源: 市政环境
我国的环境主管部门分为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企业偷排污水要承担哪一些责任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偷排污水,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企业偷排污水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如企业违法偷排污水,造成江河下游养殖鱼死亡的,养殖户能要求企业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是多企业违法排污,造成损害的,能要求相关企业一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时,受害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行政责任:企业偷排污水的,由环保部门等采取责令停业整顿、限制生产、罚款,并对企业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于行政拘留。 正常的情况下,居民发现企业偷排污水的,可以向当地的环保局举报投诉,及时制止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自身利益及当地环境不受损坏。这也是受害人要求企业赔偿的重要谈判筹码,运用好了,往往非常利于索取赔偿。 3、刑事责任:偷排污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按环境污染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企业违法偷排污水,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构成环境污染罪,需要被判刑坐牢。要是你发现有企业偷排污水,严重污染了环境,向环保局举报投诉,准能让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受到相应的处罚。
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营商环境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完整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任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有权,但是人家不污染自然环境,没办法说别人什么,而且,那么小事,他们不会亲自来,都会找一些附属的单位了解,或者是街道了解情况的。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完整有效的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制度,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时效性。
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制定的,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日也在这一年实施。我国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是再1973年召开的,该会议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迈出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关键性的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不指的是一种罪名,它包括下面多种罪名:对环境造成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态废料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等。每种罪名的量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会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难以处理的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它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