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1-23 22:24:47   来源:  产品展示

  突破以往把餐厨垃圾当做一般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对餐厨垃圾的产生、回收、处理和利用的全程监督管理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两年来,破解了长期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城镇基础设施、市政设施薄弱的瓶颈和难题。记者从9月23日召开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将进入常态化新阶段。

  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李纯刚指出,作为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极为密切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具有五大首创特点。

  第一,《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以公众参与为主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原则、机制。从《条例》的名称不使用“管理”而采用“治理”,突破以前相关法规中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模式,强调“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治理体系,使公众参与真正成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这一重要公共政策贯彻实施的基石。

  第二,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对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整治的制度。长期以来,城乡之间不对等的公共品供给对我省的平衡协调及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条例》将乡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容貌环卫等公共服务纳入调整范围,突破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状态和城乡二元的结构性制约,对于改变农村地区的落后面貌、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第三,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环境综合治理各类空间环境管制的责任人和管制措施。《条例》确立的责任区制度,针对不同的空间环境规定了不同的责任人;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规定则突破了以往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契约化的监督管理模式。

  第四,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突破了以往把餐厨垃圾当做一般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对餐厨垃圾的产生、回收、处理和利用的全程监督管理,开辟了一个新领域。

  第五,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在城乡环境治理方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授权性规定。

  《条例》突出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在要求广大城镇和乡村居民承担对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制定了许多便民利民措施。如《条例》规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方式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为方便群众生活,《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自身的需求,可设为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依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针对目前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的普遍现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充足表现了对环卫工人劳动的尊重,为稳定环卫工人队伍,保证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制支撑和法治保障。”李纯刚说。

  此外,《条例》在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坚持宽严相济、重在纠正原则和坚持创新,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方面做了有益探索,为解决当前存在的明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支撑。(记者熊润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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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破以前相关法规中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模式,强调“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治理体系

  突破以往把餐厨垃圾当做一般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对餐厨垃圾的产生、回收、处理和利用的全程监督管理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两年来,破解了长期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城镇基础设施、市政设施薄弱的瓶颈和难题。记者从9月23日召开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将进入常态化新阶段。

  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李纯刚指出,作为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极为密切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具有五大首创特点。

  第一,《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以公众参与为主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原则、机制。从《条例》的名称不使用“管理”而采用“治理”,突破以前相关法规中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模式,强调“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治理体系,使公众参与真正成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这一重要公共政策贯彻实施的基石。

  第二,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对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整治的制度。长期以来,城乡之间不对等的公共品供给对我省的平衡协调及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条例》将乡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容貌环卫等公共服务纳入调整范围,突破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状态和城乡二元的结构性制约,对于改变农村地区的落后面貌、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第三,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环境综合治理各类空间环境管制的责任人和管制措施。《条例》确立的责任区制度,针对不同的空间环境规定了不同的责任人;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规定则突破了以往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契约化的监督管理模式。

  第四,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突破了以往把餐厨垃圾当做一般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对餐厨垃圾的产生、回收、处理和利用的全程监督管理,开辟了一个新领域。

  第五,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在城乡环境治理方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授权性规定。

  《条例》突出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在要求广大城镇和乡村居民承担对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制定了许多便民利民措施。如《条例》规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方式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为方便群众生活,《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自身的需求,可设为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依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针对目前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的普遍现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充足表现了对环卫工人劳动的尊重,为稳定环卫工人队伍,保证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制支撑和法治保障。”李纯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