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3 22:24:30   来源:  产品展示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深入推动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是我省首部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制空间拓展至乡村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总结和固化了近年来我省全方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根本原则、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考核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以公众参与为主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原则、机制;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对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整治的制度;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环境综合治理各类空间环境管制的责任人和管制措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在城乡环境治理方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授权性规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必将有力推动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的健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容貌秩序的规范、环境卫生的治理和设施建设的加快,为常态推进治理工作构筑了稳定高效的法律支撑体系、科学规范的法治保障体系,意义重大而深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法律地位及其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和贯彻《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刻理解和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努力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规划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一是制订学习宣传计划。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按照“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要求制订学习宣传计划,对学习贯彻《条例》相关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二是抓好学习培训。组织宣传队伍,举办多种形式的学习班、培训班,注重实效性,大力宣讲《条例》。通过学习培训,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明确《条例》赋予的职能职责及工作任务,引导各级干部、执法人员熟悉《条例》内容,精准把握《条例》条文及内涵,为正确运用法规条文奠定基础。三是广泛开展宣传。充分的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综合运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庄、进景区、进家庭”和文明单位创建等工作平台,采取设立专题专栏、组织知识竞赛和文艺演出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条例》的规定及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通过宣传,让城镇和乡村居民、社会各界进一步探索、自觉遵守《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格外的重视,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把贯彻落实《条例》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紧密结合起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原则,紧密联系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个人,以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依据《条例》规定,建立和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并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纳入履职内容和日常工作,强化对治理工作的职能化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推进治理工作的全面深化,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起职能化的管理队伍、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和市场化的保洁维护队伍。

  (三)制定规划,完善标准。按照《条例》要求,围绕“十二五”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切实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及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设计的编制工作,应分别在2011年11月、12月底前完成。要对照《条例》关于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详细规定,加强完善相关工作标准,以标准指导、检验工作。今年底前重点抓好城乡容貌治理、环境卫生保洁人员配备、城乡环卫设备配置等标准的修订、完善工作。

  (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考核。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按照《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及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对治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要强化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级、各部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要强化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监察,对有行政过错的按规定和程序实施严格问责。

  相关附件

  相关链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雅安市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第二轮动态调整的复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厅关于“十二五”降氮脱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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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深入推动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是我省首部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制空间拓展至乡村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总结和固化了近年来我省全方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根本原则、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考核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以公众参与为主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原则、机制;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对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整治的制度;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环境综合治理各类空间环境管制的责任人和管制措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在城乡环境治理方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授权性规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必将有力推动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的健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容貌秩序的规范、环境卫生的治理和设施建设的加快,为常态推进治理工作构筑了稳定高效的法律支撑体系、科学规范的法治保障体系,意义重大而深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法律地位及其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和贯彻《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刻理解和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努力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规划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一是制订学习宣传计划。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按照“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要求制订学习宣传计划,对学习贯彻《条例》相关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二是抓好学习培训。组织宣传队伍,举办多种形式的学习班、培训班,注重实效性,大力宣讲《条例》。通过学习培训,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明确《条例》赋予的职能职责及工作任务,引导各级干部、执法人员熟悉《条例》内容,精准把握《条例》条文及内涵,为正确运用法规条文奠定基础。三是广泛开展宣传。充分的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综合运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庄、进景区、进家庭”和文明单位创建等工作平台,采取设立专题专栏、组织知识竞赛和文艺演出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条例》的规定及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通过宣传,让城镇和乡村居民、社会各界进一步探索、自觉遵守《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格外的重视,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把贯彻落实《条例》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紧密结合起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原则,紧密联系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个人,以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依据《条例》规定,建立和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并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纳入履职内容和日常工作,强化对治理工作的职能化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推进治理工作的全面深化,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起职能化的管理队伍、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和市场化的保洁维护队伍。

  (三)制定规划,完善标准。按照《条例》要求,围绕“十二五”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切实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及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设计的编制工作,应分别在2011年11月、12月底前完成。要对照《条例》关于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详细规定,加强完善相关工作标准,以标准指导、检验工作。今年底前重点抓好城乡容貌治理、环境卫生保洁人员配备、城乡环卫设备配置等标准的修订、完善工作。

  (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考核。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按照《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及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对治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要强化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级、各部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要强化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监察,对有行政过错的按规定和程序实施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