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01-22 20:49:22   来源:  产品展示

  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公民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享有哪些权利?……

  作为与群众生活紧密关联的两部法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在实施3年多以后,都对城乡群众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011年10月1日,《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是四川省首部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国内首部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划空间拓展至乡村的省级地方法规。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涉及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绿化生态,以及宣传教育、观念变革和队伍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系统工程。条例改变了过去以行政管理为主“条条管理”模式,明确规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治理体系。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要做到长时间坚持,常抓不懈,必须要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形成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稳定高效的组织保障体系。条例针对各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管理主体多元,管理关系不顺等比较突出的问题,进一步理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构建了各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治理体系。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创造了多方面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方法,在省内外赢得了很好的声誉。条例从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执法监督各方面形成制度,建立起稳定可靠的资产金额的投入机制、规划引导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责任区制度。条例同时考虑到我省各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水平差异以及详细情况,给地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预留了管理空间。

  三是建立积极完善的维护体系。条例确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维护职责;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区划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倡导全民参与治理,强调遵守社会公德;依法维护环卫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要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逐步改善和提高环卫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此外,条例还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的重点和日常常见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以矫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应罚款,以严肃法纪,保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顺利进行。

  作为一部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把这次立法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次实践,在内容上抓重点、破难点、出亮点,体现了许多首创性特点。首先,条例是全国首部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制空间拓展至乡村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突破城乡二元体系,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对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整治的制度。

  其次,探索建立城市垃圾分类处理机制,实行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推行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户分类、村分类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

  三是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针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突破了以往把餐厨垃圾当做一般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方式。

  四是突出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制定了许多便民利民措施。例如,占道经营和马路市场一直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一大难题,条例明确政府应当通过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自身的需求,可设为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

  首次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划空间拓展至乡村;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首次确立以公众参与为主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原则、机制;首次明确了环境综合治理各类空间环境管制的责任人和管制措施……

  根据四川实际,《条例》提出了很多首创性做法,实施3年来,对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开展、对城乡环境风貌的改善等,究竟起到了哪些作用?近日,四川法制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副巡视员郑友才。他认为,《条例》不仅推动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入一个法制化的新阶段,实现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转变,并且进一步提升了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条例》是一部具有创新性的地方性法规。”郑友才说,《条例》刚出台时,大家就对餐厨垃圾管理的规定很关注。“这是一个新的领域。”郑友才透露,全省范围内,成都市和绵阳市作为试点城市正在摸索;餐厨垃圾处理的关键是回收方式,北上广目前采用的是全部交由市场的方法,成都则在探索政府收集、社会处理的模式。

  郑友才表示,餐厨垃圾的处理工作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还需要一些时间,因为这是一个刚开始的工作,很多问题有待调研与验证。

  郑友才提到,统筹城乡发展,要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摆上重要工作位置,而乡村最突出的环境问题集中在垃圾处理上;可喜的是农村里的生活垃圾处理机制的建设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效。截止到2013年底,全省建有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行政村已达39430个,占行政村总数的84.9%;全省农村(民族自治州除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覆盖率已达到86.7%。

  据介绍,目前,全省已涌现出“户定点、组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罗江模式”,“以城带乡、区域辐射、因地施策”的“达州模式”,“实施三个转变,降低垃圾危害”的“阿坝模式”等农村里的生活垃圾处理新模式。这些模式都是群众因地制宜的经验成果,具有地方特色和典型性。农民只需按照每月每户一元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个别财政实力强的地方政府直接承担了这部分费用。但郑友才并不提倡这样的做法,他认为,名称中“治理”二字即是强调以公众参与为主体的原则,政府大包大揽就降低了群众的参与性,不会主动监督。

  垃圾处理机制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硬件设施的配合,还需要一支常态化的清洁队伍。《条例》明确规定“应指导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日常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郑友才和记者说,我省农村地区每150户左右或每10000平方米村庄公共空间,配备1名保洁人员,按照这一个标准建立村庄清扫保洁人员队伍。

  据悉,截至目前,全省配备村级保洁员的行政村已达40711个,占总数的87.66%;农村保洁人员队伍已达23万余人。按照《关于在建制村设置新村建设公共服务管理岗位的通知》,在每个建制村原有4个核定职数的基础上增加1人,具体负责新村规划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管理,承办村容村貌、环境卫生、便民服务等管理工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落实了管理人员。

  此外,郑友才指出,《条例》十分关注环卫工人待遇的社会问题,以法规推动环卫人员生活条件的改善,保证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