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危废”与“无证处置危废”如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4-10-27 23:35:28 来源: 工业环境
因此,正确理解“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与“无危废经营许可证处置危废”间的区别与联系是办理好此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重要前提。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应以污染自然环境罪论处。法律解释中的体系解释可以很好地阐明此处“非法处置”的含义,显然此处的“非法处置”行为应理解为与非法排放、非法倾倒相等同的行为:即简单粗暴、影响恶劣等,如露天焚烧、偷偷填埋、直接丢弃等行为。
由此可知,“非法处置”行为大多数都会导致非常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后果或者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预期。故该项规定针对的是处置危险废物时既无相应的处置工艺与设备,也没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该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被直接认定为对环境造成污染罪,不以污染自然环境后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行为犯的特征,此处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罪为行为犯。
《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定罪处罚。”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该条文规定的“无证从事处置危废经营活动”是否可理解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这里需正确理解“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结合法律解释中的文义解释以及有关权威解释的报道,此处的“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作相对宽泛的理解,可认为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结果出现即可。
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造成一定的后果,即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按照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定罪处罚。显然,该条规定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罪以环境污染后果为犯罪构成实质要件,彰显了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旨在保护的法益是环境,即此处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系结果犯。
另外,从《解释》第六条制定精神看,该条规范的仅仅是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形,而非其他,故要具备相应的处置工艺与设备等公司运营需要的门槛,否则不适用该条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两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针对的是基本没处置设备的危险废物处置方式,需要满足三吨以上的条件为犯罪构成要件,属于行为犯;“无危废经营许可证从事处置危废经营活动”针对的是拥有相对应的处置工艺与设备处置危险废物,需要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后果为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结果犯。两者都可能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
正确区分两者的不同,有助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查处,尽可能的避免或减少罚不当罪的结果出现。